据劳动午报消息,近日,张燕妮等职工咨询说,两年前,他们分别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某小区的住房,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交房后的三个月内,为他们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不动产权证。可开发商至今没有交付不动产权证。
他们想知道: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张燕妮等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购房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售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除按约向你们交付房屋,还应当为你们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不动产权证,其长时间未能交付不动产权证,明显表明其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没有对相关违约金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必须从期满的次日起按对应标准向张燕妮等人支付违约金。(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