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体系逐步完善。企业作为工资薪金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关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实务中,一部分的企业会与员工在用工协议当中明确协定承担个人所得税。换句话,就是职工领取固定税后收入的一种表达形式,企业付出的代价是以“先将职工不含税收入还原为含税收入”为基础来计算的,这里的所说的“含税”所指便是个人所得税。
1) 计提工资与社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 实际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 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杜保: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综合上述文件所述,公司负担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如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用的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为职工承担税款应该在《用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企业应支付给该职工每月工资薪金为“不含税”金额,并且由企业承担缴纳;
2、企业将实际到手工资金额和个人所得税税金合计数在合同中明确为工资薪金所得,同时编入企业工资表,由员工在领薪时签字确认;
3、企业以员工名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其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