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认为,社保是公司必须缴纳的,而住房公积金可以缴纳也可不缴纳。殊不知,这是错误的认识,其实住房公积金跟社保一样,也是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的,具有强制性,如果单位不缴纳是违法的。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知道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问题,以及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问题:
1、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法律法规给予了其一个月的缓冲期,超过一个月未给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该行为违法。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其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公积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补缴。
5、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补缴。劳动者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该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并以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后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将会受到来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处罚的金额虽然不高,不过行政处罚会上信用报告,影响公司投标、贷款等,而且每个人投诉一次就处罚一次,累计金额还是不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