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 出售的一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者手机卡,竟然变成了缅甸等地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工具,资金流水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最终,该卡出售者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正在上大学的18岁陈同学,因500元卖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让自己的青春毁于一旦。
日前,澧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陈同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陈同学:卖一张卡立马赚几百元
2020年,18岁的陈同学正在上大学,可谓是风华正茂、书生意气。同年7月,陈同学接到朋友电话,告知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就能立马大赚几百元。一听这话,陈同学高兴得不得了,认为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只要一二十元成本,立马卖了变现可赚几百元,“这么好的事情不干白不干”。其实,陈同学知道朋友委托购卡用于云南、缅甸等地电信诈骗犯罪,误以为自己只赚了几百块,况且又不是自己诈骗受害人的钱,公安部门肯定不会找自己的麻烦。
为此,陈同学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U盾)和一张手机卡,通过出售获利500元。
2020年9月,陈同学尝到甜头后,找到朋友徐某并告知这种赚“快钱”的方式。于是,徐某也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含U盾)和一张手机卡,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给陈同学在云南的朋友。
陈同学与徐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两人出售的银行卡共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处理资金流水达817万元,并查明3名受害人28万元资金被骗入该银行账户。
法院:明知他人犯罪还要帮助,罪名成立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同学、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陈同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某还因涉及其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帮信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当中,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该罪进一步作出了解释,规定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9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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