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记者:张建 编辑:武新
近日,家住北京的吴先生反映,由于债务人欠钱不还,自己只得将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债务人还钱,但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不过,他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吴先生想知道,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该债务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解答:
针对吴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朱现领律师进一步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对禁止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范围。但是,需要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也明确,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