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3月21日消息,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车的交易量也逐年上升,然而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许多卖方以次充好,隐瞒重大质量问题,将泡水车、重大事故车等当作正常二手车出售,也由此产生了不少的纠纷。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了一起“泡水车”案件一起去看看。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
《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商的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自述,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路虎车系泡水车,曾被拖至该4S店维修,原车主称在野外越野时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车拖出水坑,车辆进水导致元器件损坏,后原车主因车辆维修价格较高且4S店维修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转让价格,将车辆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维修。
邬先生委托4S店维保人员拆开车辆副驾驶检查,发现车辆内部存在大量水渍、泥沙,地毯底下电子线路插座也有大量泥水痕迹,4S店初步判断,该车辆为泡水车。
之后,邬先生委托了专业汽车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测,车况检测报告鉴定显示该车为“泡水车”,车内地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情况。
拿到鉴定报告后,邬先生前往二手车商处协调沟通,对方经理现场自认从原车主采购该车时,已经获知车辆在野外泥坑越野时,陷入水坑并进水,导致车辆功放音响损坏。车商收购该二手车后,更换音响,并将该车辆销售给邬先生。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被告对此辩称,其在收购涉案车辆时,已经注意到车厢进水的情况,但认为路虎车具有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出售时,不认为是泡水车,主观上无欺诈之故意。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奉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进行鉴定,得出该车“曾被水淹并已达到一定深度”的结论。
后该鉴定机构工程师出庭陈述,根据鉴定机构内部对涉水部位的划线来看,该车“已属泡水车”。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所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内实际进水是两回事,涉水能力虽有高低,但涉案车辆已然进水。被告在车厢进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车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断涉案车辆为非泡水车,两者无逻辑关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导致功放损坏,具有泡水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检测,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仅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对于因涉水而导致的功放损坏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综上所述,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法条的内涵,适用“退一赔三”需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所买卖的商品为消费品;
2、卖方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4、消费者因欺诈而受到损失。
无论是二手车买卖还是其他交易,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利益而对消费者隐瞒、欺诈的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
编辑|程鹏 杜波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