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诗柯)房屋中介进行居中撮合,买卖双方却为节省中介费私下签订合同,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双方告到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跳单”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10万元。
王某打算出售一套别墅,中介公司帮忙联系到了想购买别墅自住的陈某,并通过微信持续进行居中撮合,双方最终商定购房款为1600万元,并就支付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
就在双方到中介公司准备当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告知买卖双方需各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用。但王某、陈某却提出,中介公司此前未告知中介费用标准,现临时提出的费用过高,双方都无法接受。最终,王某、陈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先后离开。1个月后,中介公司发现,王某、陈某已经私下完成别墅的交易过户,遂起诉至法院,以“跳单”为由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费16万元。王某、陈某主张,中介公司未向其告知收费标准,且二人均未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费不应支付。
经审理,法官认为,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中介机构应及时与买卖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各方未订立中介服务合同,且始终通过微信沟通,但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带看房屋、代为协商价格、代为拟订房屋买卖合同、组织现场订约等服务,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促使买卖双方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并对房屋买卖合同要素达成一致,王某、陈某接受了中介服务,故中介公司与二人之间已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王某、陈某的后续订约行为,应认定为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即属于“跳单”行为(“跳单”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务,仍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另一方面,中介公司虽在其门店显著位置公示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但王某、陈某未到过门店,双方一直采取微信、电话沟通,中介公司也未举证其向王某、陈某告知过服务费标准。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公平原则,基于上述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陈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该案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跳单”又称“跳中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作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因此,应与中介公司充分沟通,及时通过订立中介合同的形式,将中介报酬佣金等事项予以固定。如果确实在其他中介处找到合适成交机会,应尽可能保留中介服务流程中的相关证据,如看房记录、沟通记录等。
作为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对于有买卖或租赁意向的客户,应及时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对服务项目、费用等进行约定,并对“跳单”等行为的后果予以明确告知;对提供房源信息、带看等服务,应尽可能全程留痕,同时,可积极探索、运用电子签约方式,以应对交易模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