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这意味着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依法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梁先生真正实现了个人的经济“重生”。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首案”执行完毕,为我国境内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积极意义。”市人大代表、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厉明说。
对大多数人而言,个人破产是一个新鲜词。一些网友担心,这一制度是否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或可能纵容“老赖”恶意逃避债务。
那么个人破产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如何避免“老赖”钻漏洞?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就此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
“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关键词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执行完毕的消息,引起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虽然很多人时常把“穷到破产”的话挂到嘴边,但对个人破产的法律内涵和后果,还是不甚了了。
综合多名法律界人士说法,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的责任。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相应的个人破产法律。
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境内的首次亮相。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一条例的出台,补足了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救济与退出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法律界人士认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厉明说。
2021年7月,深圳法院裁定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梁先生案。梁先生2018年创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资产不足以清偿为创业所欠债务。深圳中院受理梁先生个人破产申请后,进行破产重整。按重整计划,3年内,梁先生保留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费用,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梁先生的债权本金100%清偿,近30万元的利息、违约金等免于偿还。
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谁?
市场经济之下,难免会出现失败者,因为投资失误、经营不善,背负巨债无力偿还,当事人本身没有逃债的恶意,也没有挥霍、转移、隐匿借来的财务。在这种情况之下,哪怕债权人赢得了官司,也几乎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而且不同债权人之间还面临如何分配剩余财产的难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现实中存在大量实质已“破产”的个人,成了无法实际执行的被执行人。如果机械地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一是客观上做不到,二是有违基本的人道原则。这种局面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甚至对于执行法官都是一种拖累。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退出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破产保护制度,既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的保护。”市人大代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刘正东表示,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而从债务人的角度看,这样的状况也难以破解,双方都陷入了死胡同。而有了“个人破产制”之后,特定情形下允许个人破产,也就同时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预期的“出路”。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为不涉及个人破产,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填补了这个空白。刘正东和厉明都认为,社会对于个人破产法有着迫切需求,企业破产法难以满足社会纷繁复杂的需求。深圳的试点经验和显著成效充分表明,个人破产法可以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防范恶意逃债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也将大力改善法院“执行难”的局面。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诚实而不幸的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依法免除债务、实现重生。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为他们提供法治化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手段,也难言在法律制度上给人以重头再来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
被裁定“破产”就不用还债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的豁免并不是绝对无条件,更不是简单的欠钱不用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程序有三种,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法律界人士解释,个人破产清算,是除了保留生活所需的豁免资产以外,其他所有资产都拿出来清偿债务。之后有3-5年的监督考察期,在考察期里,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收入,除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之外,且是最低水平的生活所需,其余收入都要拿出来还给债务人,通过考察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个人破产重整,即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把欠的钱制定一个归还方案,方案以外的豁免债务不用还,这需要通过双方协商来制定还款方案。梁先生案就是属于重整案例,在一定期限把本金还掉,当事人提前还了本金,重整计划就执行完毕,剩余的其他债务利息和违约金就不用还了,也没有考察期。
“如果走个人破产清算,意味着目前所有资产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收入都要拿出来还债。三到五年的考察期间,也要拿出来还债。过了考察期,没有还的债务部分可以豁免。如果走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对债务人的生活没有限制,这个过程中允许债务人经营和投资,钱在监督之下用于执行重整计划,但是此前商定要还的钱必须按时还掉。还完后,其他债务可以豁免,属于有限还债。”刘正东说。
从中可见,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梁先生案为例,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他只需偿还本金,免去了不断累计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不这样,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可能连利息和滞纳金都还不起,债务会一直滚雪球,债务人被压垮。同时,这笔债务也可能会成为债权人的一笔烂账。”刘正东说。
当然,并非所有债务均可免除,其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金和赡养费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同时,其他债务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除了保留维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财产以及其他特定财产外,其他财产和收入都应当用来偿还债务,并且还要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经法院裁定认可,才可以免于偿还剩余债务。
会否成为“老赖”逃债温床?
从社会舆论来看,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顾虑,是担心这一制度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温床。“这就要求制度的配套规范和管理落实到位。”厉明表示。
如何避免出现“老赖”恶意讨债的情况?“个人破产的目的是要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对于那些企图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人,要通过制度机制把他们挡在门外,甚至对其追究责任予以惩戒。”厉明认为,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要同步采取防范逃废债的特殊措施。比如规定债务人一并申报家庭财产;规定债务人特殊关系人协助查明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严格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并规定在考察期发现逃废债务情况的法律后果;明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等。
实际上,深圳除了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破产管理人制度、个人破产信息公示等。“这是一整套组合拳,保障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走完。”刘正东举例说,比如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可以查到个人破产申请人有多少债权人、有多少资产,并接受社会监督。“这套监督机制如果严格执行,是不会纵容老赖的。”
法律界人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救济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债务人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标准。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尽力偿债仍是对债务人关键性的要求。企图通过破产“赖账”的行为既不被制度允许,也无法通过程序检验,无法获得破产救济。
无论是立法初衷,抑或实践操作,个人破产制度都不是给老赖放水,更不是让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此扎紧篱笆, 防范“假破产,真逃债”。比如,明确“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等都是“不能免除的债务”,防止老板借机抵赖员工薪水;“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是无效的,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的试点经验和显著成效充分表明,个人破产法可以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防范恶意逃债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厉明说。
如何完善及推广个人破产制度?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非一时之功,初期探索尤为艰难。而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或是同时规范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破产法》。
结合当前的实践经验,个人破产制度仍有一些短板需要补足。比如,由于缺乏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整理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比较混乱,而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的辅导制度,导致法院审核申请材料、办理个人破产案件推进缓慢。
再比如,和解程序是清理债务人债务比较好的方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专门规定了和解程序,不仅有庭内和解的规定,还预留了庭外和解与庭内确认的接口。和解前置程序有利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是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但目前和解制度还不完善,庭外和解工作还没有开展。
“从效果来看,深圳率先试水个人破产制度,对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都起到了正向作用。”刘正东说。
作为市人大代表,厉明和刘正东此前都曾提交相关议案和建议,建议上海借鉴深圳经验,探索地方立法,填补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空白。“可以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边实践边完善,总结经验后再向全市推广。这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都有积极效应。”厉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