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8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起施行。《意见》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关注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惩治,也注重因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刑罚惩治,坚持综合治理,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统一执法标准 完善醉驾治理体系
《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
《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比如,《意见》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12月24日晚,山西运城市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酒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图片来源:山西运城交警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责任”
《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同时,也将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指出,《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确定入罪标准,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新检验标准是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方法,完善检验检测依据而制定,不涉及公安交管部门对酒醉驾标准的认定,不涉及现有酒醉驾处罚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被部分网友误解为“放松管理”。
对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表示,“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约占据刑案1/3的体量,严重占用司法资源,且存在“一律入罪一刀切”的弊端,《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责任”。《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亦应当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一罚了之”不是治本之策 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打击惩罚不能放松,但“一罚了之”不是治本之策。《意见》提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加强协同治理;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防范再犯,从而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邯郸交巡警在日前发布的科普文章中提示,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野缩窄、反应变慢、触觉迟钝、判断能力变弱、易疲劳等,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
南京交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不一样,喝了同样多的酒,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不同,饮酒量、酒精种类、摄入食物的结构等,都可能对血液中的酒精阈值和代谢产生一定影响,不能轻信套用别人“安全饮酒”的所谓“经验”。
酒后驾车是危险且不负责的行为,为了出行安全,为了全家人的幸福,广大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做好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编辑:彭瑶
编审: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