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晚间,恒大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上述《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大地产存在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三大涉嫌违法的事实。证监会对相应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其中,具体三大涉嫌违法事实包括两年虚增收入5641亿元、五笔债券涉嫌欺诈发行 、未按规定及时信批。
《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于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 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同时,恒大地产于2020年5月26日发行的20恒大02债券、2020年6月5日发行的20恒大03债券、2020年9月23日发行的20 恒大04债券,2020年10月19日发行的20恒大05债券,2021年4月27日发行的21恒大01债券,这些债券发行过程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此外,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包括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亿元;
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告知书”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基于上述情形,证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认为,该公司《证券法》第十九条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证监会认为,该公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以 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的行为。其中,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我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钱程进行减轻处罚。”
此外,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许家印、夏海钧等人采取了相应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