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码万祺
8月12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医保中心公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通知对备案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凡通用名及剂型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内的不同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由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纳入药品信息库管理。北京市阳光采购范围内(包括备案采购)或军队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以及精神、麻醉、医疗用毒性、放射性类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均给予备案。”
划重点部分是:“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擅自调高采购价格的;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药监、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已备案药品将自动取消备案资格,从药品信息库中删除。”
我们见惯了福建省、武汉市等地方在药耗招采上担当前浪,北京市虽早已名列药品带量采购“4+7”和耗材集中采购“3+6”,其实一直很低调。这一次将医保药品全部纳入信息库管理,可谓一次首创的、担当的改革探索。其覆盖面之大、行动之坚决,使我们预感到格局将变。
医保药品全部纳入信息库管理不属于精细化管理
8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第一批3个医保管理增效案例,其中即包括“河北规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案例,河北省医保局从省属11家医院整改规范432个药品的采购行为,预计每年可节约采购资金9000余万元。仔细比较北京市与河北省的分别做法,我们认为:河北省的医保管理增效案例已在短期内体现实效,但是长期坚持实效、循环保留效率,还有很大变数,还需要进一步梳理形成长效机制。北京市将全部医保药品纳入信息库管理,虽然还未从药品控费上见效,未来也不好统计,但是起点就封印了原则,有助于长期贯彻。北京市的这项做法不属于精细化管理,但一定是原则管理,这一类底层、系统设计很要命。
关于擅自调高采购价格将直接被药品信息库删除
澄清一点:北京将全部医保药品纳入信息库管理时提到的备案,与备案采购是彻头彻尾的两码事。既然需专门强调不允许擅自调高采购价格,即意味着该种现象之前乃至目前在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集中采购中是存在的,需要被原则管束的。
我们主要关心三件事:第一,之前乃至目前,一些药企随意主观涨价,那也挡不住医院附和购买,今后对药企有惩戒措施,对医院也应强化上报要求,不上报、即问责。第二,药企有涨价权利,怎么能说是擅自涨价呢?对于挂网采购的药品,当在购销合同里私相授受,学不动产交易阴阳合同那一套,又恰好有涨价差距,便坐实了擅自涨价。阳光采购必须保证阳光性。第三,药企有涨价权利,如果在挂网采购中公开调涨定价,或者在备案采购中光明正大地调高定价,似乎就不属于擅自涨价了。医保的战略购买者在遇到这种情形时,要么顺应药企涨价诉求,要么干脆将其删除药品信息库。对后一种选择,本地的医保战略购买者要未雨绸缪、快速响应,针对涨价药品马上找到本地可替代的相近药品,或者紧急从外地调配尚未涨价的相同或相近药品。我们认为可行性还是很大的,毕竟任何药企在一地涨价不难,难的是全国涨价,那不是作死是什么。
北京市推行此制度对本地及全国都催生重要变化
第一,北京市医保药品价格对全国参考定价有一定影响。之前及目前,一些药企在实际采购价格上更高,今后就受此项制度极大制约。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现象所在的层次比较低,一般是药企营销与医院一家一家去谈的,本来就是乱象,也该被堵住。我们担心今后在制度生效以后,一些药企故意将其供应的北京市医保药品价格定得更高,在医院采购时又以实际的较低价格购销,这样钻政策空子或许危害更大。因为它严重忽悠了以北京市医保药品价格作为定价参考的外地医保药品采购平台及竞品企业。预防措施就是严肃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最低价联动机制,以药企很难在全国统一定高价作为突破口,在本地专项推进药品带量采购、谈判以外的药品价格管理上,积极探索联动省级最低价的机制和方法,争取无为而治。
“‘医保药品目录’中给出的是药品的通用名,而具体到某一种药品可能会有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进行生产,当药品进入医院后会使用药品商品名。因此,在医保报销前,各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详细记录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及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二,北京市医保药品信息库将重塑本地医保药品市场。一是在药品采购价格上,有赖于药品零加成的政策,社会监督药品价格更便利了。比如医保药品挂网价格的任何变动,既由医院采购环节知道,也由临床销售环节知道。二是在药品选择比较上,期待同通用名的不同药企产品在医保采购平台、医院销售终端上头顶相同的通用名+不同的商品名,便于医患两方知情、医保信息管理、药品行业监督。三是在药品配送使用上,建议对各等级医保定点医院提出医保药品的准入、采购要求,充分利用准入法、排除法,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药供应保障,以及较高等级医院特药使用的药物经济学要求。这一类机制属于医保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