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张有件烦心事。“我拿着我父母的遗嘱去不动产交易大厅,为什么工作人员说房子没法过户。你看这遗嘱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这套房子给我个人,都还经过公证过了的,怎么就不行了呢?”小张拿着遗嘱的公证书,垂头丧气地来找我。“难道公证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吗?”
小张的父母原来是公务员,都比较有法律意识,所以早在十几年前就在公证处立好了遗嘱,把他们名下唯一的房产给到独生子小张个人。小张也觉得这样就万无一失了,也就没再想这个事情。这十几年,小张孝敬两位老人,直到把两位伺候走了,这才想起来要处理房子的事情。结果,小张刚刚拿着公证遗嘱到不动产交易大厅去办理过户手续,就吃了闭门羹。
我看出了小张的疑惑,其实特别理解小张内心的心情,因为这是对于遗嘱最大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有了遗嘱就可以直接过户了。其实不然,遗嘱和继承是两回事,手续一道都省不了。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如果最后房产过户是结婚的话,那立遗嘱就是订婚,只是过程中的一个步骤,不是全过程;而最后的继承才是结婚。所以遗嘱不能替代继承。”
“那这样一来,遗嘱还有什么作用呢,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吗?”经我这么一解释,小张显得更加困惑了。
我现场电话咨询了一位公证员,请他给出权威的解释。
“先从标准流程上来解释,公证遗嘱是一回事,等遗嘱人百年,也就是遗嘱生效之后,需要再进行继承权公证。
再从两者的作用来说,遗嘱的作用是确认遗嘱人对财产的分配意愿,保证老人想把财产给谁就能给到谁。而当老人过世以后,需要将遗嘱内容告知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就像咱们港台片里看到的,等老人过世以后,需要让律师召集所有继承人,当众宣读遗嘱内容,确认大家是否有异议。现在也就是把这个场景搬到了公证处而已。其中有两个主要目的,第一是确认是否有多份遗嘱,并确认和告知最后一份遗嘱的分配方式;第二是确认继承人对这个分配有没有异议。
所以在继承权公证这个环节,公证处要求所有在世的法定继承人都到场,已经去世的也要有死亡证明;并且保证所有继承人都对分配方式都没有异议,如果有人对遗嘱效力、或者分配方式有异议,就必须走诉讼继承程序,公证处就不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因为目前,特别是对老一辈人的,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完整,并且这些年地方机构变革太快,所以导致很多继承权公证的资料难以回溯、甚至是丢失,所以给办理继承带来了很多麻烦。但也没办法,这都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的权益,确保财产能以最公正的方式分配。”
“既然不管有没有遗嘱,只要大家对分配方式有异议,就得法院打官司解决。那当初订立公证遗嘱有什么用?”小张提出很多人心中的疑问。
“财产的分配方式应尊重逝者的想法。所以一旦出现对财产分配有异议,那么遗嘱作为最重要的物证,成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评判标准第一就是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第二是遗嘱的类型和订立时间:如果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具有优先;如果存在多份非公证类型的遗嘱,则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员继续解释。
“原来是这样!”小张这才真正明白遗嘱和继承的意义,无奈而苦笑地说:“虽然从情理上都理解,但想不到继承这些麻烦事真的是避免不了啊!”
既然继承手续不能少,那继承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最常见的继承方式分为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两种方式。
对于诉讼继承,主要针对有争议的继承,也就是常说的打官司,一般都在法院办理,并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进行房产、车辆的过户。诉讼继承的流程比较复杂,通常需要请律师协助走完流程,在此不再展开。
对于公证继承,主要针对没有争议的继承,一般都在公证处办理,并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进行资产过户。最主要的几点要求:人全到场、资料齐全、且分配方式意见一致。下面就这三点展开叙述:
(一) 资料齐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二) 人全到齐:要求所有在世的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都要到公证现场。但如果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话,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这样现场只需携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了。
(三) 分配方式意见一致。所有人在现场表示放弃继承、接受继承及其份额。
另外目前还有两种继承方式:直接到不动产交易大厅直接过户,这种方式的基本要求和公证继承的要求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公证继承今需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且仅需要开具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料;但如果拿着遗嘱到不动产交易大厅过户,需要第一和第二顺序所有继承人都到场、且开具所有人的相关材料。所以对继承人和资料要求较高,仅使用于比较简单的家庭。
第二种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凭继承调解书进行过户。这种情况适用于对继承有较小纠纷的家庭。继承人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进行预约,所需材料与公证处要求基本相同,且一般调解费用较低,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做法。只是因为目前调解委员会人力问题,可处理的案件极其有限,所以可能存在预约困难,等待时间较长的情况;而且如果现场无法调解成功,仍然需要走诉讼继承的程序。
总结一下,有以下几点提示:
第一, 必须明确遗嘱和继承真正的意义。遗嘱仅是明确分配意愿,而继承才是真正在法律上确认分配方式。遗嘱是过程、继承是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遗嘱和继承缺一不可,两道手续一道都不能少。
第二, 既然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订立遗嘱并不能省去继承手续,只能做到减少继承中麻烦。现在有些遗嘱服务机构过于夸大遗嘱的作用,例如宣扬“订立了遗嘱就不用办理继承了”,这都是不实宣传,请大家谨慎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