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旭坤
我国依法保障被继承人的相关权利,因此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应当优先被尊重。一般情况下,只要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在发生纠纷后,法院会依据有效遗嘱来分配遗产。但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我国特别规定了遗产特留份额制度。
小杰的父亲比母亲大40多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小杰的父亲共有4套房产,小杰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母亲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后来,小杰的父亲因病去世。在去世前,小杰的父亲留下遗嘱,所有遗产都归小杰同父异母的哥哥继承,同时他的哥哥每月向小杰支付生活抚养费4000块钱至其22周岁为止。小杰的母亲认为,这份遗嘱没有有效保证小杰的财产权益,因此提起诉讼。小杰的哥哥坚持认为遗嘱继承的效力最强,应当按照父亲的遗嘱来分配遗产。最后法院根据遗产特留份额的相关规定,判决小杰继承父亲23%的遗产,剩下的77%由小杰的哥哥继承,此案尘埃落定。
结合本案,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特留份额制度。
第一,遗嘱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办理;如果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上述案例中,小杰的父亲订立了遗嘱,那么原则上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第二,遗嘱应当作出特留份额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虽然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但是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这是针对弱势群体作的特殊规定,属于强制性内容。
第三,在扣除特留份额以后再进行遗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之规定,如果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那么应当先扣除特留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至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上述案例中,父亲去世时小杰仅5岁,显然不具备劳动能力,又因小杰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去世后他再也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应当属于特留份额制度中的保护对象。最后,人民法院考虑到小杰的年龄、生活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判决由小杰继承父亲23%的遗产份额,小杰的哥哥继承77%的遗产份额。
小杰的父亲在去世时自认为已经对小杰的生活作出了安排,但他没有为小杰预留遗产份额,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也没有解决小杰的实际生活需求。好在我国规定了遗产特留份额制度,使得小杰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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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