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处理劳动争议的案子,对于争议的解决,调解是最前置的程序,最熟悉不过,执行是最后端的程序,也比较常见,所以仲裁或法院的文书,调解书和执行书最容易理解。』
但是,对于开庭审理之后出具的文书,裁决书、判决书(这两个常见也好理解)、裁定书、决定书(这两个比较少见)这四大文书往往不容易区分。
今天就带你一文搞懂,不再懵逼。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
裁定书,是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
裁定书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驳回管辖异议、对起诉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确认或不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起诉/上诉、发回重审、驳回案外人异议……
但是,有部分实体法律关系的处理也用裁定书,如刑事二审维持原判的,减刑、假释,死刑/死缓的复核。
【判决书与裁定书】
1、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2、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3、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
决定书,对裁定书以外的辅助性程序事项,例如决定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罚款,不予受理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复议的事项一律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