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直以来是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部分当事人在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为了更快兑现自己的胜诉利益,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有时还会要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有没有可执行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吴志成 上海宝山法院淞南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和解分为诉讼和解(审判过程中的和解)和诉讼外和解,诉讼外和解又包括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各方当事人共同或一方当事人将其他当事人认可的书面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则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
和解协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比如考虑到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由其他人替代履行、以物抵债、适当放宽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等等。
从实际效果上看,执行和解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部分,是对相对机械性的法律的一种灵活性运用,对于实际解决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2.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通俗地说,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人民法院的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就属于执行和解;反之,当事人私下达成且未告知法院的和解则属于执行外和解。
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可有很大不同。
(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者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履行条件尚未达到,比如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三个月后履行义务,现三个月时间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则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即仍然承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总的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前文已述,执行(外)和解协议对执行当事人都有一定的拘束力,那么当事人可否直接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呢?
不可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执行外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执行(外)和解协议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了变更,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其法律效力。如果承认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执行(外)和解协议往往会变更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在客观上存在为被执行人所利用的可能,最终可能导致和解协议落空、权利人权益受损。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会加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原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对担保人还有约束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明确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因此,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也只有在担保人向法院承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志成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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