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当中,我们可能偶尔会遇到一些糟心的事情,尤其体现在薪资这一块。作为“打工人”,我们深知,努力工作为的就是一份稳定的收入,但很多时候企业的一些规定,却并没有站在员工的角度出发,甚至大大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比如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起案例。曾经在某民营电子配件公司上班的王女士表示,自己年中时已经从该企业办理了辞职,但是公司却扣除了自己4000元的绩效工资,一直没有发放。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她在该企业工作多年,作为车间里的小组长,对待工作她一直表现地非常积极。但从去年至今,因为身体方面出现了问题,王女士只能在今年年初的3月份,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原本,王女士到4月30日就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了,但由于公司一直招不到同岗位的人,只能让王女士再留下一段时间。因而,最终王女士又多工作了一个月才正式离开。
但就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王女士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当时多出来的那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她的工资条里,都备注着一条,年结1000元。另外,王女士5月份的工资,是公司财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王女士结算的,共计4493元。而根据王女士透露,自己正常的工资,是每个月6500元左右,但6月份却被扣了2000元,并且没有工资条。对此,公司方面给予王女士的解释是,扣除的部分,为王女士的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的规定,这部分会在年底时发放。并且,对于这条规定,王女士也是知情的。
另外,由于企业的经营性质,很多货款都需要在年底时结算,因此员工也要到年底,才能确定可以发放多少绩效工资。对此,王女士表示,自己所参与的公司生产,早已发到客户的手里了,质量肯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她担心,在自己离职时公司并没有出具任何的欠条,更没有说明之类的纸质合同作为依据,到时候不承认的话,损失的就是自己了!
对于这起事件,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这里,我们所谓的工资,指的就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这其中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王女士在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该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后的5日内,一次性与其结清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王女士在与该企业因为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不服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这起事件,最终的结果是公司向王女士一次性支付了3300元的绩效工资,对此,双方都表示没有任何的异议。 在这3300元中,包含了2个月的1000元绩效,以及最后一个月1300元的绩效,共计3300元。相信不止是王女士,很多人在工作时,都会因为薪资问题而烦恼,但我们始终需要记住一句话,作为劳动者,我们有权捍卫自己的权利!特别体现在薪资方面!对此,大家还有什么想法,欢迎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