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陈某与高某结婚多年,2009年10月因性格不合,双方决定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因为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原来,陈某在一家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入较高,由于家中经济条件较好,在购房时一次性款,陈某公司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就一直没有使用。高某在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其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高某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得知陈某的公积金账户内有16万元的余额,高某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陈某却不同意,认为该款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请问:陈某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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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本案中,陈某所在公司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夫妻二人多年未使用,累积在公积金账户内,由于这些款项系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这种情况下,高某可以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余额归陈某所有,陈某向其支付现金8万元作为补偿金。
专家提示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除了购买房屋时须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平时不会提取,因此在财产处理过程中,极易忽略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分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需要提醒的是,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账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只能支付相应的对价,不可对公积金账户进行处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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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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