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3年9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3〕24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久久泰和中医医院等33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33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中止协议
北京扶正肿瘤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6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2)。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三、恢复协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66168部队医院等5家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5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3)。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8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