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并于7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这次修订,包含了对“电子眼“执法、重复罚款、叠加罚款、“首次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执法改进。还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这是自1996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新处罚法究竟有哪些重要变化?对车主们有什么影响呢?一起来了解下
1、“首次违法”不处罚
压线、不按规定停车……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稀里糊涂”违法被罚款的现象。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新规明确:
只有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出处: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表示:属于可以使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批评)教育,并且提出及时改正的要求。
上图 | 央视新闻
从2015年深圳首发实施首违免罚政策,近年来杭州,洛阳,温州各地交警也在陆续实施跟进。
2021年7月1日起,广东交警也公布了首违免罚政策,上线以来惠及万千车主。
2、清理设置不合理的电子眼
“电子眼”的作为交通执法的有力工具,在广泛应用后大大增强了执法效率。然而,也接收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
许多车主表示,目前电子眼的管理缺乏规范,且存在不少“暗中执法”的情况。例如同一条高速上限速忽高忽低,部分地方的路段限速标识不明显,电子眼拍摄位置隐秘等。这类情况常常造成罚单数量庞大,违法行为却没有减少。
因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价罚单”的报道屡见不鲜。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此前发生在广东佛山一路口的“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事件。这件事被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被网友称为“印钞机路口”。
新规明确:
(1)着力解决“电子眼”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比如电子眼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的问题;(2)监控不合要求不能作为处罚证据;(3)利用电子眼手机、固定违法事实的,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4)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 出处: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将对设置不合理的电子眼进行清理,电子监控的“暗中执法”、“不规范执法”也将被消除。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公众对“电子眼”执法中部分情况的质疑。
3、“一事不再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的车主王女士也曾因违法停车被交通队连续罚款两次。
王女士称,5月11日自己基于错误认知将车停在潘家园路北侧,当天下午收到了违停罚单,时间为当日15:04。
缴纳罚款后,6月25日王女士却又收到了第二张违停罚单,与前次处罚同一天、同一地点,只是时间稍微提前为9:40。
王女士随后将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对其的第二次行政处罚、退还罚款200元。
而相关部门也表示:“上述案件都是由于两位民警同时在辖区内执法,才会重复抓拍违章行为。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和法理,因此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
但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
新规明确:
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目前存在的很多“叠加罚款”的现象将得到缓解,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更加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条明显变化外,修订后的新规还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也进一步强化了执法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还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法的修订,
车友们怎么看?
你觉得还有哪里需要改善的吗?
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网络综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