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自动驾驶、公交专用道、不同车辆的路权等在新修订的条例中都找到了明确规定。
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滑板车、平衡车不得上路
只有各行其道,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率。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要求,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居中通行,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
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上路。使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滑行工具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自动驾驶发生交通违法,罚谁?
随着无人驾驶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快递车等进入市场。那么,无人驾驶车发生违法处罚谁?
条例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此外,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这些车可借用公交专用道,公交车不能长时间占用非公交专用道
今年6月1日起,公安部统一部署优化城市公交专用道管理等举措。记者关注到,此次修订的条例也对江苏的公交专用道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条例要求,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载有学生的校车、载有乘客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等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很多车主还反映,在划有专用车道的道路上,有时会看到公交车跑到其他车道上去。为此,条例要求,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道。
未满12周岁或身高不足1米4的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驶位
随着私家车发展,未成年人坐车的情况非常普遍。条例要求,安排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安排四周岁以上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或者使用增高垫。
未满十二周岁或者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不仅如此,骑自行车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有门槛。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城市道路建设应保障慢行交通空间
骑自行车出行,骑着骑着非机动车道突然“断头”了;马路两侧,人行道走着走着汇入了机动车道……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条例为此规定,道路建设应当科学合理规划,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城市道路建设还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环境。
条例还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事故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
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可首违不罚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实际出发,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管理等环节提供公开、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通行、交通管控措施等信息;依托在线事故处理平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共享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构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机制等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笪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