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牵出三个被告
肇事司机不是车主
而“车主”竟有两位
那他们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酒后超速驾驶,酿成大祸
2023年3月的某个夜晚,黄某醉酒超速驾驶一辆丰田牌小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89km/h),沿国道210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钟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夜间醉酒驾驶(乙醇含量为171.2mg/100mL),行经路口时超速行驶,钟某在通过路口前在路口外停车观察,已尽观察义务,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调查,黄某所驾驶的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韦某,且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钟某家属将黄某、韦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共计90余万元。
一辆车俩“车主”,究竟谁来赔?
韦某称,车辆登记的“车主”虽然是他,但这辆车却不是他的。原来,韦某的朋友张某因征信问题贷款购车困难,特地请他帮忙。2020年,张、韦二人约定,以韦某的名义购买小汽车,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张某并由张某日常占有、使用,月供也由张某一人承担。二人还约定,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张某自愿承担。
张某如约按期偿还着车贷,却没有按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某日,黄某因事向张某借车,碍于朋友情谊张某答应下来,不曾想黄某酒后驾驶,酿成大祸。
法院裁判: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均担责
法院经审查,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张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向韦某转账的金额、时间等与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高度一致,且该车已交付给张某使用,认定该《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应为被告张某,故张某成为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黄某承担。
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登记在被告韦某名下,但该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某,被告韦某对案涉车辆不具有管理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故原告基于被告韦某系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应当承担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主张,要求被告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且张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黄某饮酒后仍然将车辆出借给其驾驶,因此不能认定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案情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在案涉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18.1万元;被告黄某向原告赔付超出案涉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赔偿部分的各项经济损失66.8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谁来担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该由使用人也就是司机承担责任。出租方和出借方只有在有过错,如未审查司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未对车辆安全性能尽到注意义务等情形下才需要和司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另外,若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要严格依法投保车辆保险,切勿贪图便宜,省了小钱吃了大亏。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