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购买商品房提取(全款或者商业贷款首付提取)
1、提取时间:
①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②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提取额度:
①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②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
①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②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4、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①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②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④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4)《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5)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6)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7)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住房消费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时间:
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②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2)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①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住房贷(借)款合同;
③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④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借款职工因偿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