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待遇申领要求
产前9个月或者产后12个月社保正常缴纳
二.所需材料
(一)分娩人员申报生育津贴需提供: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分娩的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5.本地居住人员提供“生育服务单”。
(二)引、流产人员申报流产津贴需提供: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三.办理时限
生产后次次月,全月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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