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是过去几年农村的医疗保险,全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性质来看是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
我国的新农合起源于2003年,到2010基本覆盖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参保群体主要是农村户籍的农民。早期的新农合既不属于当时的社保部门管理,也不属于现在的医保部门管理,虽然属于医保的性质,但不完全属于现在意义上的社保或是医保制度。
新型合作医疗在实行的当初由于制度建设不规范,不健全,没有系统性制度做支撑,存在各地交费标准不统一、交费时间不统一、收费人员不统一、收费时是否告知不统一、收费时是否签合同不统一、报销起付标准不统一、最高报销限额不统一、报销比例不统一、报销项目不统一、
为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形下,按照医疗保险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有必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建立覆盖面更为广泛,群众选择余地更大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农合已经不适应农村医疗保障形势的需要。
2016年1月,在认真总结新农合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城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从农民互助共济保障性质上升到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统一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
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参保对象由过去的农村农民扩大到所有的城乡居民,统筹层次由过去的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市级行政单位统筹;在同一个统筹区的范围内做到了个人缴费标准的统一、国家补助标准的统一、起付标准的统一、报销比例的统一、最高报销限额的统一,结算方式的统一,医保目录的统一等,这个时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有社保机构管理的阶段,所有的社会保险都是属于社保的范畴,包括医疗保险在内也是社保体系大家族中一个具体的保险内容。我们现在使用的各个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是由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之前的新农合是属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
2018年国家医保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管理体制进入了改革阶段。将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卫计委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改委管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职责统一整合到新成立的医疗保障部门。
各级医保部门成立以后,社保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管理,也就大家所说的三社会保险;医保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管理,由于新农合已经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以新农合是属于医保的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新农合最开始既不属于社保,也不属于医保,而是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农村互助共济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属于社保部门管理阶段属于社保的范围,划归医保部门管理的阶段属于医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