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在厂区抽烟,在任何公司估计都是被定义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但员工大多都是躲起来抽烟,比如在厕所。这个时候公司要如何取证呢?对于公司突然闯入并对正在上厕所抽烟的员工录视频,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证据有效吗?
大家好,头条号“打听生活”只讲真实案例【民事判决书(2018)苏0214民初3**8号】。即便公司有严禁在厂区抽烟这种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可还是会有员工去违反这一规定,最常见的就是躲在厕所隔间里面抽烟,因为这种公司很难取得有效证据,而且还可能会涉及侵犯隐私权。今天案例中的员工躲在厕所抽烟,被公司稽查人员传入并录视频,然后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申请仲裁胜诉,但到法院一审的翻转败诉,上诉到二审后员工自己撤诉。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无锡X公司”代替。员工用“周某”代替。
周某,2014年11月1日正式入职无锡X公司。2018年2月,无锡X公司的稽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厂房内部的厕所有人抽烟,于是开启录像设备,因厕所有多个厕位,稽查人员逐个检查,直至最里面一个厕位时,周某并未关厕位门,因此拍摄到周某手持香烟,在周某发现稽查人员后,立即将香烟丢入水池。公司与2月23日做出处罚通报,并通知工会,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于是周某去申请了劳动仲裁。
周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687元。
周某观点:自己抽烟属于单次、偶发的行为,没有引起危险的现实后果,且从视频中无法看出其正在抽烟,并表示没有点着香烟,另无锡X公司的取证方法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有违公序良俗,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劳动仲裁观点:无锡X公司因提供证据违反公序良俗,应依法排除,且处罚过于严苛,故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失当,故无锡X公司支付赔偿金60687元。
无锡X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无锡X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相关程序,且已明确告知了周某,周某应当遵守。根据视频,周某手持香烟,符合一般人所认为抽烟的行为状态,其虽否认其已点着香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认定其事发时确实在抽烟。
目前关键点是无锡X公司取得的证据是否应依法排除,法律虽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证据,但:
1、无锡X公司取证初衷非为了侵犯员工的隐私权益,而是为了安全生产需要,
2、无锡X公司并未拍摄任何周某的隐私部位,且并非用于传播或损害周某的名誉或人格,而是用于作为证明周某的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3、无锡X公司取证存在十分合理的必要性,抽烟行为是稍纵即逝的即时性违纪行为,若不采取此种拍摄方式取证,则极难对该种违纪行为进行取证,给管理带来困难,给违纪者故意违纪提供空间。
4、事实上,在存在视频的情况下,周某仍否认其存在抽烟的违纪行为,亦可说明无锡X公司取证方式的必要性。
故关于周某提出的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予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无锡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周某赔偿金。
周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请求。
1、对于这种判决着实有点无语,特别是关于香烟到底有没有点着的判定,撇开周某是否真的抽烟不说,仅从证据角度来看,明明视频里只有手持香烟的行为,但不能显示香烟有没有点着,但居然要周某提供证据证明没有点着。
如果说以周某手持香烟符合一般人抽烟的行为来判定周某抽烟,这个我们还可以理解。但周某要怎么证明香烟当时的确没有点着?无语!
2、之所以一审这么判,可能与周某狡辩的行为有关系。因为视频上的确显示周某手持香烟,而根据公司的反馈说现场有烟味,但周某拒不承认和狡辩的行为,故意影响到判定。但从周某的角度来看,他只能不承认,否则承认了一样被开除。
3、作为员工还是要敬畏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去违反,否则多年的工龄付之一炬,一分钱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不值得。
结束语:公司侵害员工的劳动权益,我们要坚决维护,但员工自己也注意不要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严重违纪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