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主动申请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此前双方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嗣后劳动者再次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3、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的,应在期满后及时办理退工
4、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金……详情见下文
2011年9月28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2011年10月1日起的三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续约,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止。
2015年8月20日,张某向A公司出具《申请书》,载明:申请与A公司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6年8月11日,张某再次向A公司出具《申请书》,载明:申请与A公司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双方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止。
2017年8月29日,A公司向张某发送邮件,载明:特通知你与我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将于9月底到期。9月18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载明:你的合同将于2017年9月30日到期,公司将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可获得的补偿金18830.05*6=112,980.30元。后A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补偿金。
2017年10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与代通金。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双向选择。张某自2011年10月起入职A公司,双方连续4次签署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此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在此,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二次签约之后,在第三次或者第四次续约时,曾向A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反,从A公司提供的张某出具的《申请书》可见,是张某向A公司提出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这一意愿,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张某称签署《申请书》是被迫而为,对此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第四份劳动合同,是A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签署的,它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在第四份合同届满时,向张某提出终止合同不再续约,并不违反双方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节,按前所述,张某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本案争议的合同是“终止”还是“解除”,按本院前述认定,A公司与张某终结劳动关系是因为双方2016年8月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个中不存在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约赔偿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除此之外,在符合以下四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推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双方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一、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在第三次、第四次签订合同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公司无需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嗣后,张某也无权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请求。
第二、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包括两种,一种是劳动者存在过错,例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另一种是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工作,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的,应在期满后及时办理退工
如果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则应当在期满前15~30天向劳动者发出通知,告知劳动者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无续签意愿,提前让劳动者做好工作交接的准备。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却又不办理退工继续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可能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用工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意愿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中“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和支付“代通金”的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而制定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劳动合同解除,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不负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法定义务,更无需支付代通金。本案中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代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