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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时间:2020-05-19 15:10:17  来源:  作者:

离职要懂得维权!本文让你彻底搞懂经济补偿的N、N+1、2N、2N+1,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离职,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一、经济补偿金

跟两个因素相关:

(一)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里,工资存在着不正常状态的,比如:员工长期休病假,导致某些月应发工资低于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数额,这些不正常状况下的月份是需要扣除的,不计算进来。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计算年限。

计算年限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

1、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连续工作年限。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员工重新入职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把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深圳除外)

举例1:小王于2008年2月1日入职北京A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因不胜任工作被A公司辞退,又于2012年8月1日重新入职,再于2017年7月31日,经A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计算张三经济补偿时,小王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2、深圳有特殊规则: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入职的,只要这个离职原因不是因为员工过错性被单位解除的,那么,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连续计算的(也就是要把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举例2:老王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深圳B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因不胜任工作被B公司辞退,又于2012年8月1日重新入职,再于2017年7月31日,经B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计算老王经济补偿时,老王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为9年零1个月(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12日—4年零1个月,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5年,前后两段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

3、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刚好满六个月的,不多一天,不少一天,那么,计算年限是按一年来计算。因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了六个月。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离职,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一共有22种情形):

首先要知道,N代表什么?

从前面的内容里,我们可以知道,N实际上代表的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

1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1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0、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2、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1(一共有3种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1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别说明:

1、+1,实际上不是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执行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

但是,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不执行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

2、并不是所有的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有且仅有这三种情况下(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其他情况,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四、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2N(一共有2种情形)

我们首先要知道,2N是什么?

2N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支付2N,就是很清楚的事实了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2N+1?

我们前面提到了: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1呢?

有且仅有这三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1。

这三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的情况。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2N呢?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

单位的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可能既合法,又违法。

从这个角度分析,在法律上,2N+1,这个真没有;

要不就是违法解除2N;

要不就是合法解除,那三种情况下,顶多是N+1;

绝对没有2N+1;

有2N+1的,都是土豪企业,老板有钱任性;

六、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共16种情形):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15、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16、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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