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吴问我,说老板就想各种办法,逼他辞职,不想给经济补偿金。先是找各种茬,后来又通知休假不要来了,但是他拒绝了,还是继续去上班。现在又把工作的电脑收走(他主要工作是在电脑作设计工作,没有电脑没法工作),同时从微信工作群里踢了。他不知要怎么办,问我是继续在公司待着上班,还是说可以以此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赔偿?我给了他一些建议,这个人按照我说的去做后,再去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后面仲裁委作出支持他的裁决,裁决公司支付10个月共计6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我给出的的是什么建议?我们先来看下法条再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对于什么是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但是根据众多司法实践案例,其实也不难判断,比如用人单位蛮横无理拒不向劳动者提供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譬如劳动工具、劳动设备、劳动保护、劳动必备物品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正常提供劳动,
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到了这里,我想大家应该也应该知道,我给小吴的建议是什么了吧,没错,我让他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要如何举证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这是本期要探讨的重点,也是小吴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以下是我给小吴的建议:
1、先回公司继续上班,不论老板以什么理由“逼迫”你辞职,都不要辞职,然后找机会问公司老板收走电脑的原因,全程录音,可以录像最好;
2、记录上下班考勤情况,若发生保安阻拦无法进公司、无法打卡考勤的情况,及时录音录像或者找劳动监察大队固定证据;
3、上面那些步骤都做完,再邮寄一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公司,内容大致是某某公司,你没收我的办公设备,导致我无法正常工作,本人现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与你公司的劳动关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请依法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带着前期固定的证据,一纸仲裁申请书投到仲裁委,如何书写申请书,具体参见(劳动仲裁员告诉你如何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打这种官司,关键是证据,学会如何固定相关证据成为胜诉的关键所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逼走劳动者的方法真的花样百出,但是小吴的公司没收办公设备并不是非常高明的方式,着实有些低劣,并且有一定法律风险。疫情之下,一地鸡毛,各个公司经营面临困难,紧缩银根,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变相裁员减员,或者降薪,劳动者一方面要有与公司共度时艰的觉悟;另一方面,对于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对待,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