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追偿因劳动者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对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赔偿、赔偿哪些损失以及赔偿责任大小,实践中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追偿损失,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员工存在主观过错。
劳动者存在过错主要指的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笔者认为,对于主观上存在故意好理解;对于“重大过失”,应满足以下评价标准:一是劳动者对违反合理标准、岗位的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预见,二是如果劳动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该损害结果本可以避免。
第二,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未有明确的规定,但部门规章中有一些规定可以参照。如《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的经济损失指的是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劳动者过错行为已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因设备材料被毁损,需要付出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等;必然损失是指用人单位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要向客户支付的违约赔偿等。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损失不包含具有不确定性的预期利益,如经营所得的利润等。
第三,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行为与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直接经济损失的后果并非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所引起,而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劳动者存在过错,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仅有劳动者的过错,还有其他因素,在处置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劳动者因素的关联度。
第四,劳动者赔偿额度需合理。
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一般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就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亦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点,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其他主体有无过失等因素,来合理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
(作者:戴广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社局)
编辑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