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碰到辞职单位不批的问题,但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员工提出辞职的,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试用期员工,那么只需要提前3日就行。
但实践中,总有一些企业单位,因为短时间内招不到合适的人选,所以会采取一些小手段拖延员工的离职时间,以此来达到维持自身正常运作的目的。
比如我之前就碰过一种情况,员工提前1个月提交了辞职报告,结果被领导劝说后,最终选择留下来继续工作。结果工作几个月后,公司再次拿他之前的辞职报告,表示批准了他的辞职,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这个看似“无赖”的做法当场就让这个员工不能接受,随后去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他认为单位这是违法辞退,需要支付他赔偿金。
大家猜最终结果怎么样?先来简单说一下这件事吧。
王某于2017年4月份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薪平均下来到月工资差不多是2.8万元。
2018年的时候,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希望能在30天之内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转移给总经理,不过最终王某被其部门领导进行挽留。
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结果过了2个月之后,却收到了人力资源部门传来的《离职到期通知》,表明王某之前提交的辞职申请已经获得公司批准,现在希望王某准备好离职交接手续,月底离职。
对于公司这种做法,王某不能接受,认为这种方式并不属于员工自愿辞职,而是属于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
王某收集齐全证据后,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过这一诉求被仲裁委拒绝了。
对于裁决结果王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辞职时间早已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之后与公司依旧存在劳动关系,每个月的工资收入足以证明,所以决定起诉至当地法院,坚持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后,企业单位如果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此作出处理,之后还继续让员工提供劳动,支付工资,那么这种情况应该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所以最终公司让王某辞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在10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万元。
尽管企业单位后面依旧上诉,认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辞职需要提前2个月告知,但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辞职的规定,所以这个规定不合法,对在职员工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最终公司只能理亏,支付112000元的赔偿金。
相信大家不难看出来,其实关于辞职会碰到的各种问题,早已在我们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在了合同里面。
而一些员工因为不懂法,所以任何合同内约定的所有事项,都必须履行,否则就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收到公司威胁的时候,都选择自认理亏。
但其实即便是劳动合同里面做出了相应的约定,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对应的规定,那这个约定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即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走,员工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按辞职这件事来说吧,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只需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辞职通知就可以走人,如果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必须要提前六十天,否则就属于违约,自然就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这种情况下理应以法律规定为优先。
所以大家再碰到类似上面这种明显就不符合规定,不用过于担心,可以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选择最佳的应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