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2》里列出了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2021年城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数据。
平均工资分成两大类统计,一是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二是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两者的平均工资相差很大且在任一地区均存在这样的情况。
比如,全国平均工资最高的北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21年的平均工资为19.5万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为10万元,前者比后者高出了95%,几乎翻了一倍;又比如,上海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19.2万元,私营单位为9.6万元,后者正好是前者的一半。
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平均收入较低的地方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山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8.2万元,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只能拿到4.6万元的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高于私营单位78.3%。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平均工资存在差距很容易理解,可为什么同一地区不同性质单位的平均工资差距也那么大呢?哪些人在非私营单位工作,哪些人在私营单位工作?我们来讨论一下这几个问题。
非私营单位只包括体制内单位?
“私营”给人的感觉是民企和外企,“私”的意思是私人所有,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私营单位好像仅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
持这一观点的人不少,包括某些专家学者,在某乎平台上一位认证为经济学家的用户(名字就不说了)在文章中明确提到“非私营单位包括公有企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虽然在表述中加了“等”,但结合这篇文章的上下文内容可以推断出在该经济学家的概念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而私营单位和私营企业完全一样,换言之,腾讯、阿里、京东等员工平均工资较高的互联网巨头企业以及众多外资企业在其概念里属于私营单位。
马老师曾经说过,“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这话可能存在误伤的嫌疑但有一定的道理,某乎上的这位认证为经济学家的作者在我看来名不副实,因为他连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的基本概念都没弄明白。这种建立在错误认知上的结论怎么可能正确呢?不仅不正确还会误导受众群体。
每年发布的《统计年鉴》中虽没有明确为非私营单位下定义但从统计分项里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基本可以推断出来。
第一,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但属于非私营单位,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吃财政饭的人员工资纳入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范畴内,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第二,《统计年鉴》中的企业注册登记类型分成以下几类:
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外商投资单位。
国企和集体单位也能当成体制内单位,它们的工作人员属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员工,没什么好多解释的。
剩下的企业注册登记类型里有各种公司,有港澳台企业,还有外企,它们均不是体制内单位,企业最终受益人要么是国内自然人(私企),要么是境外人士(港澳台公司和外企)。看着像是私营单位,实际上在统计员工平均工资的时候算到了非私营单位里。
这意味着不仅阿里、腾讯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员工属于非私营单位员工,华为等业内有名的高收入私企同样是非私营单位,此外,平均工资向来处于较高水平的外企也是非私营单位。
总结一下,统计局公布的非私营单位包括了以下几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人上市公司、私人中大型企业、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
没想到有那么多非私营单位吧,那么哪些单位是私营单位呢?主要集中在内资私人企业里,从定义上来说一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的单位都属于私营单位。
比如,张三和李四设立了一家从事家政业务的A公司,张三持有A公司40%的股份、李四持有60%的股份,公司雇佣了20名职员。
A公司的投资人是张三和李四,两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A公司符合私营单位的定义,20名职员的工资统计在私营单位员工工资里。
如果A公司是一个投资平台情况就不一样了。
假设A公司投资设立B家政服务公司,20名职员是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们的工资就得统计在非私营单位里了,为什么呢?
张三和李四投资设立A公司,A公司出资成立B公司,由此可知B公司的股东是A公司,A公司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不符合私营单位的定义,所以B公司属于非私营单位。
这个例子中的A公司是私营单位、B公司为非私营单位,但由于A公司的定位为投资平台,不做具体业务、不需要聘请员工,所以不存在私营单位员工,而具体做业务的B公司需要聘请员工,拥有非私营单位员工。
再总结一下,和某些经济学家认为的不同,私营单位和私企完全不同,中、大型私企基本上都不是私营单位,只有那些规模不大、持股情况简单(股东都是自然人)的私企才是私营单位。此外,社会上众多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也是私营单位。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应该能够理解为何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远高于私营单位了吧?
非私营单位的员工为体制内工作者、国企员工、外企员工和中大型私企员工,这些都是令人向往的好单位、大单位,从业人员的能力、学历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平均工资自然也就高了。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统计年鉴显示2020年全国就业人数为7.46亿人左右,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67亿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没有公布,参照2020年的数据大约在1.7亿左右。
从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就业人员不是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私营单位职工以及农村就业人员占据了劳动人口的大头,他们的平均收入远低于非私营单位职工。
我们不否认劳动质量与数量在分配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绝不能只追求效率、不管公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提出了“共同富裕”,要在分配上做改变,寻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