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请问: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5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晶晶亮读后感】
12366上有若干条咨询“股权转让印花税”的问题,我看了一遍,上面这条回复是最好的,既有政策依据,又有针对性解答。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规定,征管法是上位法,另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有细化规定,除了答复中提到的国税函(2004)150号,还有《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77 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来说,在上述所有的规定中,会触发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最主要的就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股东需要举证0元转让或者低价转让是有正当理由的。
什么是正当理由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照一下,只要有正当理由,0元或低价转让股权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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