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的过程就是创造和积累财富的过程,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就是为了日后能从经营中取得利得。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股东从公司取得利得的行为涉税,需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老总都不理解,他们认为企业是自己创办的,钱都是自己投进去的,为什么把自己投进去的钱拿出来还要交税?提出这类问题的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家。实际上,股东的钱和公司的钱是两个概念,从公司出去的钱必定是有用途的,只要涉及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就要纳税,这不可避免。但是如何才能将税费降到可以接受的区间,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了。接下来,就来讲讲用不同方法税费有何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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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公司有利润,用净利润分红的方式
例子:甲、乙、丙出资成立了新风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4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税后净利润全部用于分红。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4*25%=51万元
税后净利润:204-51=153万元
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153*20%=30.6万元
股东税后净收益:204-51-30.6=122.4万元
方法二:采用工资发放的方式
例子:甲、乙、丙出资成立了新风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4万元,甲、乙、丙早于2019年年初就准确估计到了公司可能取得的年利润,每月发放工资17万元,12个月共计发放204万元,已达到“收益分配”的目的。
公司全年增加工资支出:17*12=204万元
发放工资后公司的利润总额:204-204=0万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社保公积金扣除):
(204-6*3)*0.45-18.1920=65.508万元
股东税后净收益:204-65.508=138.492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公司老总在公司开办初期并不是通过“实收资本”的形式进行“注资”的,而是将资金从个人卡打入公司账上后通过“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核算,我之前的文章也有过讲述,通过这种形式“注资”的,如果不约定“借款利息”的话就不会涉及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涉及金额较大的一定要在年底前做账务结清,避免公司涉税风险。(详见之前的文章: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有“风险”吗? )
由上面的两种方法可见,方法二股东实际取得的收益会多于方法一,由于方法二每月给股东发放17万元工资,最终企业利润总额为“0”,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要确保方法二的实施,企业在实施前一定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体系制度作为支撑,这样才更容易被税务机关采纳。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所以,如果公司要用方法二来实施股东“利润分配”的话,一定要了解自己公司所处行业的高层薪酬水平,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体系,增加可信度和可操作性,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