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可以让自己不成为下一个施暴者
网络暴力及其带来的危害,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据媒体统计,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20余名代表委员就整治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提出议案、提案、建议或通过媒体报道发声。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也数次提及整治网络暴力。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其产生的恶劣影响也在扩大。网络上的人身攻击和其演变形成的舆论压迫,已经造成了诸多无法挽回的悲剧。去年初“寻亲男孩”刘学州遭遇网暴后自杀,今年2月“粉发女孩”郑灵华也因网暴而抑郁自杀……这些悲剧事件中的受害人,因为一些契机(往往是极为私人的事情)猝不及防地卷入舆论旋涡,莫名成为互联网里的“隐形人”声讨的对象,狂轰滥炸之下处于暴风眼中的受害者很难全身而退,往往遭受身心双重“暴击”。预防网暴的措施缺位,加之遭遇网暴后维权困难,受害者可能会遭受二次伤害。
如何根治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网络暴力一直是网络治理的堵点与难点,因为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有“麦克风”,施暴者躲在阴暗角落,无所顾忌地发表言论,将键盘作为“利刃”攻击别人。网暴对公众人身权利造成的实质性伤害,已经远远超出了网络舆论的边界。
现实中,网络暴力的发生没有规律和端倪,这也是网络暴力屡治难止的原因之一。其往往是不分对象、没有标准、无差别和毫无逻辑的,网民们对某些人或事没有来由的不满和愤恨,才是网暴最大的恶意。有些网络暴力仅仅是因受害人发了一张日常的照片,说了一段随意的话语,就被施暴者当成自己的“情绪厕所”,肆无忌惮地发泄一通后,他们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近年来,网络暴力发起的角度越来越刁钻、手段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有些时候,甚至根本无法从一些网络暴力行为中看到正常的逻辑。它的开始可能有理由,也可能没有理由;可能瞄准你,也可能瞄准其他任何人。
网暴受害人在事后诉诸法律渠道维权,收集证据、向平台投诉举报、立案起诉施暴者、等待判决的过程十分漫长,维权成本又很高昂,绝望之中的他们往往等不及正义的到来,就已濒临崩溃。
网络暴力维权所面对的首要困难是“取证难”。虽然《刑法》针对网络暴力的罪名有侮辱罪、诽谤罪等。但这些都是自诉罪名,受害人想寻求警方介入非常困难。2020年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之所以取得较好的结果,是因为舆论的发酵以及检察院的介入,将该案从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现实中,网络暴力案件转为公诉是极少的,当受害人无法从刑事角度获取帮助时,就只能寄希望于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权利,可他们同样很难靠自己的力量找到互联网账号背后的人,通常只能靠起诉网络平台要求后者提供网暴者的身份信息、或者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身份信息,这个过程不仅较为漫长,而且受害人极有可能遭受到二次伤害。
虽然中国有要求网络用户实名登记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登记流于形式,平台无法确认登记的信息是否是网民本人的真实信息;而且,相关信息作为个人隐私,除非经公安或司法机关的许可,一般人员无法调取到账号使用人的真实信息,这就导致发生网络暴力行为时,受害人无法立即获取施暴者的真实信息,进而很难保存相关证据,在权利救济上对受害一方有失公平。
加之网络瞬息万变,网暴维权之路阻且漫长,凭一己之力通常很难短时间固定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施暴者可能为了逃避承担责任,对之前转发的信息做出修改、删除等行为,证据往往尚未被固定即遭损毁。
近年来国家层面一直在推动网络实名化的进程,出台了更多细化的规则,但由于中国网民数量众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错位等原因,网络监管执法、取证等仍然效率低下,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网络暴力行为的泛滥成灾。
与取证难相伴而生的,是维权成本的居高不下。要知道,网络暴力受害者面对的不仅是无数难以定位的施暴者,还有一群为博取流量谋利的有组织、有规模的营销账号。这些传播网络暴力言论的账号,在事件发酵期,相关帖子和评论每天都以指数级的数量增长,仅凭受害人的个人力量根本无法应对来势汹汹的网暴浪潮,如果要对这些网络暴力言论进行取证,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
此外,网络暴力还面临着“投诉难”的问题。我查询各网络平台后发现,不少平台的投诉入口十分难找,还有的平台投诉规则很繁琐,更有些平台投诉审核很难通过,这些都会让受害人“疲于奔命”。
中国虽然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框架下均有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等领域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立法表述模糊、惩罚力度轻微、缺乏有效衔接等现实问题。这使得治理网络暴力时,法律仅停留在基本逻辑框架上,缺乏对网络暴力的具体属性定义和责任追究规范,无法有效遏制猖獗的网暴。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是立法活动应该最大程度地根据社会变化做出及时的跟进。我认为,完善中国网暴治理相关立法,应从程序法层面与实体法层面“双管齐下”,两者协同配合。同时,也要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这类群体在遭受网络暴力时予以重点关照和特殊保护,使得立法整体上兼具体系性和针对性。
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程序法层面,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要确定被告的身份等相关信息,而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转发信息的时候通常会隐匿自己的真实姓名,用昵称或网名代替,这就使得受害人通过民事途径维护权益时,不得不先起诉平台或者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来获取施暴者的具体身份信息,再将施暴者另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极大地拉长了诉讼维权的流程和成本。
所以,司法机关应不断优化网暴案件的溯源取证规则,方便和规范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加强与网络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让受害人少受程序的制约,可以便捷地取证、维权和诉讼。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制度,因遭受网络暴力,人格权受到紧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网络暴力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此外,还应完善制度,疏通网暴类案件自诉转公诉、行政转刑事的明确路径,扩大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范围,在特定情况下规定其为公诉犯罪,由公安机关行使侮辱、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借助公权力帮助受害人及时维权。关于这一点,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规定,该法条一举解决了十多年来多方扯皮的高空抛物难题,保护了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在网络暴力治理的实体法层面,应当结合中国国情,推进制度建设和专项立法,创新司法治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预警识别和应急处理机制。短期来看,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筹健全刑法、行政法、民法及其相应的诉讼法中“反网络暴力”法律条款,以及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网络暴力防治”专章,形成预防惩治网络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必要时,还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并提高个罪的法定刑,在侮辱、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法定刑,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从长远看,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经验,通过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对“网络暴力”名词进行详细、充分的定义或解释,规范反网络暴力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同时根据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合理配置法律责任,理顺不同类型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与联系,并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作出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的规定。用专项立法的方式堵上制度疏漏,完善打击网络暴力行为的司法体系,改变治理网络暴力中的“强治标、弱治本”现象,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职责,使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更具体系性,形成治理合力。
根除网络暴力不是一时、一地、一家之事,提升网络文明离不开亿万网民的自律和努力。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暴力是一门消音的火炮,危害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大,看起来只是一句漫不经心的话,如果乘以巨大的基数,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会变成满怀恶意的炮弹,既伤害他人亦撕裂社会。
网络戾气升腾时,没有一次网暴是无辜的,我们不能做雪崩时的雪花,也不能做冷眼旁观的“乌合之众”。面对网络暴力,我们不仅不能推波助澜,更应摒弃以为受害人“抗压能力差”“心理太脆弱”的错误认识,不做“沉默的大多数”,而应挺身而出对网暴说“不”!捍卫每一个无辜的受害人。
只有当温情善意压倒恶言恶语,受害人才能感受到温暖与支持,消除无力感、孤独感,从而才会有坚强面对暴力伤害的可能。
也许,我们没有办法叫醒那些混沌的施暴者,但我们可以让自己不成为下一个施暴者。我们每个人都身处网络空间之中,谁也无法独善其身,谁又能保证,你和我,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人呢?
(作者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