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晓钊、肖钦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
2021年,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面对复杂严峻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国金融业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走过了“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非凡一年,实现了“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精彩开篇。
2021年初,央行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和中期借贷便利等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加2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信贷增长缓慢地区。3月,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两项直达工具延期至年底。7月,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9月,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12月,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将两项直达工具转换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市场化政策工具;1年期LPR下降5个基点;上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综研评论:我国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得以充分体现。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当美联储等发达国家央行逐步退出货币宽松,我国货币政策坚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以我为主、稳字当头”,在延续总体稳健基调的同时,注重发挥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提升应对宏观形势变化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下半年,货币政策微调预调节奏明显加快,先后两次全面降准,向市场释放约2.2万亿元资金,同时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适度让利实体经济,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制造业重点领域支持。
2021年,数字人民币测试范围有序扩大,已形成涵盖深圳、苏州、雄安、成都、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和2022北京冬奥会场景“10+1”试点格局;累计交易金额达到620亿元,已开立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1.4亿个,对公钱包1000万个;已有超过155万户商家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累计交易1.5亿余笔,涉及公用事业、餐饮服务、交通、零售及政府服务等多个领域。
综研评论:“技术+商业”才有可持续的未来。顺应“实物货币—称量货币—纸质货币—电子货币”演进发展规律,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在加速推进数字化法币研发项目。我国数字货币计划从2014年央行成立研究小组至今,基本完成理论初探、框架建立、研发设计阶段,初步验证了在理论政策、技术和业务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已进入场景应用试点向“纵深化”发展阶段。数字人民币作为升级版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兼具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隐私性、合规性等多重特性,但是要在国内移动支付高度普及条件下推广使用,仍须在场景应用领域寻求更多突破口。
2021年,央行先后制定《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发布国内首批绿色金融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对绿色金融基础制度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央行还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与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等,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工具供给。
综研评论:绿色金融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金融领域创新应用,关键在于构建完备规范标准和高效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算好“经济账”和“生态账”,以市场化方式将金融资源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当前我国正以“双碳”目标为约束条件,加快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绿色金融工具创新“有章可循”。在各级政策大力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绿色金融制度健全等利好条件推动下,金融机构业务空间有望进一步打开,以绿色金融多元化发展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年12月,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实施备案管理,将法律法规禁止上市融资、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列为不可境外上市情形,满足合规要求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赴境外上市。
综研评论:上市监管是近年中美竞争焦点,接连发生瑞幸咖啡造假、央企退市摘牌、滴滴上市喊停等多起中企海外上市重大事件。中概股既要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站稳中国企业立场,又要应对美国监管部门“史上最严”财务审计要求,并可能面临《外国公司问责法》全面退市风险,较大打击了投资者对中概股的信心。新规明确境外上市活动“不可为”领域,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合规水平,以稳定可预期制度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我国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进资本市场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
2021年4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成为继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和中金所后国内第五家期货交易所和首家混合所有制交易所,拟开发交易品种涉及碳排放权、商品指数的创新门类。1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成为上交所、深交所后国内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首批81只股票中,10只为新股,71只原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股票。
综研评论:激活适度竞争好过长期不变的市场垄断。新设广期所、北交所是本年度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头戏。从区域布局看,两大交易所打破了之前北方无证交所、珠三角无期交所的格局,将在强化对北方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提升珠三角金融枢纽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功能定位看,两大交易所突出在上市企业类型、交易品种规则等方面与同类交易所错位发展,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探索与上交所、深交所设立转板机制,广期所聚焦于绿色低碳、金融、科技等新兴产业衍生品,将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服务深度与广度。
2021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告拟设立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注册资本111.5亿元人民币,发起人共有17家公司,主要为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等1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泰康人寿和国信资本、北京市基础设施基金6家不同背景的中央、地方国资投资公司。
综研评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要“多条腿走路”。不同于此前9家养老保险公司主要是保险公司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公司的出资人主要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国资投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与既有保险公司养老金业务的有效区隔。而公司被冠以“国民”二字,则是突出其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全民性、国民性特征,预期未来将充分利用银行系股东在客户资源、账户管理、渠道布局、品牌信誉等方面优势,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
2021年6月,央行受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金控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这是自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落地实施以来,首批获得受理的公司。8月,央行受理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金控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成为首家获得受理的地方金控集团。
综研评论:大而不倒需要对应大而担责、大必严管。《金控办法》颁布之前,金控公司形态在国内已然存在,将金控公司纳入牌照监管,是有效遏制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乱象、规范平台企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但如何将上层金控公司统一监管与下层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监管有机融合,是下一步开启实质性监管所面临的难题。首轮递交金控牌照申请的三家公司,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是国务院首批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北京金控手持银行、证券、期货、征信、资管等多张牌照,均具有经营模式成熟、金融资源丰富、业务综合程度高等多方面优势,将为同类企业在过渡期自我调整及规范发展提供示范案例。
2021年9月,“债券通”南向通上线,境内投资者可经由内地与香港相关机构投资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年度总额度为5000亿元等值人民币,每日额度为200亿元等值人民币。10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20家试点银行正式公布上线,内地和港澳投资者可通过湾区内银行体系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综研评论:开放发展将带来多方收益。内地与港澳跨境金融投资渠道时隔4年再度放宽,既是对前期各项跨境交易机制平稳高效运行的充分肯定,也是国内个人资本项目持续渐进式开放的再次实践。通过特殊制度设计,“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在不突破三地法律法规、不改变三地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扩大了港澳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同时,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打压、唱衰香港之际,新的跨境交易机制也为香港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遇,有利于提振各界对香港前景的信心,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2021年6月,国内首家外资独资公募基金贝莱德正式获批公募基金业务许可证,并于8月公开发售在华第一只产品。同月,星展证券、大和证券两家外资控股券商相继获准正式在华展业。7月,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银保监会开业批复,成为首家获批成立的外资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月和12月,上海银保监局先后批准安联中国保险控股和汇丰保险对中德安联人寿和汇丰人寿的股权收购申请,一个月内连续新增两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
综研评论:境外金融机构在华展业节奏悄然加速。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加速推进,特别是2020年正式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日趋成熟完善、对外开放善意不断加码。另一方面,国内金融市场迎来内资外资同台竞技时代,外资金融机构下场带来的“鲶鱼效应”将以良性竞争重构金融市场格局,推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持续提升。
2021年1月,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处非条例》将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损失承担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以及行政监管责任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等建立横向会商和协同监测机制。
综研评论:大国金融治理必须疏堵结合。我国非法集资事件处于频发态势,尽管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但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究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治理以刑事打击起主要作用,行政处置和预防监管由于牵头单位不明确、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手段匮乏等问题受到限制。从司法实践看,仅凭刑事打击非法集资,对追赃挽损存在一定滞后性,常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处非条例》用法治方式为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赋权,将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置于社会综合治理“全链条”体系,对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