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针对近日关于中国证监会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的报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于6月14日答记者问时予以澄清称,上述报道为不实消息,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相关会议。
同时,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今年5月份和6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薪酬管理指引。《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多名券商和基金公司人士获悉,此前头部券商已按照薪酬管理指引要求实施,部分中小券商需要进一步完善;头部基金公司的薪酬制度基本与薪酬管理指引方向一致,跟投机制等部分细节将根据要求进一步完善。
防范过度激励引发金融风险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
据悉,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金融行业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从国内看,近期,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中证协、中基协分别发布薪酬管理指引,体现出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立足行业实际情况、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短期过度激励的基本思路,旨在夯实行业发展的治理基础、风控基础、合规基础、文化基础和人才基础,更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证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中小券商需进一步规范
5月1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6月10日,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统称“薪酬管理指引”)。
据上述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核心制度包括: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薪酬递延支付安排。明确不得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监管部门出台指引,主要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引发金融风险。从投行角度来看,如果包装公司上市,上市后马上分奖金,一旦后续出现问题,公司相关负责人可能已经辞职,证券公司就得‘背锅’,更严重的是风险或外溢到资本市场。”某中小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称。
从一线工作人员角度来看,该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分阶段、递延式支付薪酬是比较合适的,非常有必要。“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券商内控指引出台时,就要求薪酬不能直接跟承接的项目挂钩。”
“目前,仍有很多中小型券商会采取包干模式,但是人员挂靠模式比较少,因为只有真正入职,才能融入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要保证指引落地实施效果,后续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并细化监管。”上述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公募基金将进一步完善细节
从公募基金角度来看,2家大型公募基金相关人士均对记者表示,此前公司薪酬制度跟薪酬管理指引方向基本一致。
博时基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薪酬制度与指引的大方针应该是一致的,细节可能会根据最新规定进一步完善,比如跟投机制。”
华夏基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之前基本都是按这一标准执行,后续会严格遵照指引实施。”
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池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一直有意提高基金行业的服务广度、深度和可持续性。现在基金经理的收入与管理规模挂钩较大,但很多基金经理的业绩波动较大,对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做出指引,是为建立一套更市场化和更可持续的薪酬体制,在制度上将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长期利益进一步绑定,提升基金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获得感,并引导基金公司建立长远的人才储备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