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充分体现了“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管理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因势利导促进其规范发展,更好发挥市场价格发现等功能。同时,坚决打击影响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存量投资者已“应报尽报”
程序化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的行为,是信息技术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的产物。2019年,新证券法将程序化交易纳入了规制范围。近年来,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证监会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去年9月,沪深交易所正式建立并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上证报记者获悉,目前报告制度实现了平稳落地。存量投资者已“应报尽报”,增量投资者落实“先报告、后交易”的规定,各方报告的质量总体符合要求,同时程序化交易占比未出现大起大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量化交易监管打下了基础。
业内专家表示,程序化交易涉及范围很广,市场所称的量化交易、算法交易、高频交易都属于程序化交易范畴。
他进一步解释称,量化交易侧重交易指令生成,是指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股票和时机进行的交易。算法交易侧重交易指令下达,是指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进行的交易。高频交易强调交易指令生成和下达的速度优势,量化交易和算法交易都可能具备高频交易的特征。一般来说,市场也将程序化交易俗称为量化交易。
记者还获悉,加强量化交易监管,不是禁止量化交易这种方式,而是防止量化交易投资者尤其是高频交易者,滥用技术优势频繁报撤单,给交易系统增加负担,误导其他投资者,造成市场波动。
量化交易监管打出“组合拳”
《管理规定》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包括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监测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等,打出政策“组合拳”。
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是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互衔接的立体化规则体系。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研究制定配套的自律监管规则,持续推进完善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沪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强化高频交易投资者管理等各项具体措施落实落地。
充分体现“趋利避害”总体思路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对影响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量化交易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快速反应、重拳出击。证监会主席吴清明确指出,量化交易要趋利避害,进一步突出量化交易的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管、规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
今年2月,沪深交易所对量化私募机构宁波灵均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意在促进规范和引导量化发展。同时,沪深交易所提出将推出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一揽子举措,包括持续加强对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的监测分析,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将北向投资者量化交易纳入报告范围等,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今年3月,沪深交易所联合举办量化私募机构交易合规培训,重点重申异常交易行为,并要求量化机构重点关注交易行为对市场影响。据悉,监管部门一以贯之严格监管各类异常交易行为,随着程序化交易账户上报后,如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
近日,证监会根据市场新形势、新情况,形成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立足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针对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报告管理、交易监管、系统安全、差异化收费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业内专家认为,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安排,有利于促进程序化交易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发挥程序化交易在市场价格发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健全高频交易监管、开展差异化收费等方式,有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相对普通投资者的过度优势,更好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截至去年底全市场报告程序化交易账户11.9万个
4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举行线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张望军表示,去年9月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截至去年底,全市场报告程序化交易账户11.9万个,已实现“应报尽报”。
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一是突出维护公平。张望军表示,立足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针对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管理规定》在报告管理、交易监管、系统安全、差异化收费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突出全链条监管。张望军说,事前,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提前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内容。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合规风控制度。事中,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证券公司要全面落实客户管理责任。事后,强化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是突出监管重点。《管理规定》要求由证券交易所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可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收费,并从严管理其异常交易行为。同时明确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应当额外报告系统测试情况、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四是突出系统施策。《管理规定》是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互衔接的立体化规则体系。
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 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
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一是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
张望军表示,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去年9月以来,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已纳入报告范围,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报告制度是应有之义。
“目前,我们已研究形成针对北向投资者信息报告的初步思路。”张望军说,在报告内容上,与内地投资者总体保持一致,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报告路径上,考虑先由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转由港交所通过沪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在实施安排上,将为存量投资者设置过渡期,存量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完成报告即可,新增投资者需在完成报告后,才能开展程序化交易。
张望军表示,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现行交易监控标准并不区分内外资,对所有投资者都是适用的。对于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管,也将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监控标准。对于北向程序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提请港交所进行协查,并对投资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对北向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不是对北向投资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交易和监管公平性。”张望军说,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监管涉及香港和内地两地监管安排,前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形成了基本共识。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推动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在广泛征求境内外投资者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促进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不是要将量化交易方式拒之门外 也不是听之任之
张望军表示,《管理规定》从维护市场公平和交易秩序出发,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是额外报告机制。张望军表示,高频交易过程中,系统安全性、稳定性至关重要。一旦发生故障,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因此,除一般报告要求外,《管理规定》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差异化收费。他说,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对高频交易收取更高费用,目的是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在《管理规定》中,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在这方面证券交易所还将另行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监管适当从严。张望军说,根据《管理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可按规定从严采取管理措施。这有利于督促高频交易投资者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参与交易。
“我们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张望军说,证监会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频交易过度优势,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高频交易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