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八个方面24条细则,主要聚焦在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国际合作等六项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目标在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在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碳核算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运用大数据、金融科技等技术手段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推动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
在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审慎管理,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完善风险监管指标和评估办法。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能力,推动金融机构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框架,推动保险机构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预测模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气候灾害风险分析。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提高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
在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
一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
二是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规范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
四是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特点,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优化长期投资能力考评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推动发展新能源汽车保险。
五是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推广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建设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采纳或签署以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等为主题的国际原则或倡议。
推动中央银行资产配置绿色化
在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
在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上,将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推动中央银行资产配置绿色化,逐步将可持续性纳入外汇储备长期经营管理目标,继续投资绿色债券。
在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上,将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成立碳达峰碳中和转型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清洁运输、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支持清洁能源的研发、投资、推广运用,继续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金融资源向环保绩效等级高的企业倾斜。
在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上,将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升级扩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建立气候友好型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建立高标准绿色项目库并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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