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令刚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十多年来,房地产税因事关财税体制重大改革、牵扯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深远而备受各界关注。
5月11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在京主持召开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参会部门规格高”“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和专家意见”等关键词,使这条消息吸引众多关注。“内容越少信息量越大”“房价大杀器”“炒房客抓紧抛售”等表述充斥自媒体。
然而,仔细研读上述座谈会内容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及相关立法安排,这次座谈会是中央一以贯之的“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正常安排,对于网络上部分不当解读甚至贩卖焦虑的做法需要正本清源、善加引导。
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5月6日在《经济日报》撰文《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强调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培育地方税源,结合立法统筹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4月7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健全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早年间,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也曾表态,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房地产税是事关房地产经济运动全过程全环节的综合性概念,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央地关系、调节居民财富分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多重重要功能,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推进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渐进实施的基本路径。
事实上,近两年政府工作报告并未提及房地产税,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也未纳入房地产税。历经多年试点、讨论和酝酿,房地产税仍未取得更实质性进展,可见这项改革之艰巨与复杂。
实操层面,房地产税开征面临一系列难题,比如确保真实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健全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征收对象与优惠对象的准确界定、税基税率及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整合、重复征税问题等等。而且,我国不同地区尤其是城乡之间发展阶段、居民收入状况、不动产产权关系具有差异性,房地产税全面开征尚需时日。
不过,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财政“紧日子”、落实“房住不炒”政策,房地产税能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开征也是大势所趋。
有专家呼吁,深圳和海南分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自由贸易港区,应积极推动更高水平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建设现代税制。也有观点认为,“十四五”期间是房地产税开征的最好时机,一方面,房地产税开征已经形成明确预期;另一方面,开征条件也逐步具备。比如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能够克服技术障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实践丰富了税收征管经验、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十年试点积累了一定基础等等。
可以说,决定房地产税开征节奏的不是技术问题或意志决心,而是在等待更合适的时机、谋求更大的共识,在各方交集中求得最大公约数。与之前“营改增”、资源税改革等类似,房地产税或将遵循“扩大试点—推进立法—全面推广”的改革路径,并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运行,聚焦热点区域、典型城市,充分论证、全面评估,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未来,房地产税切忌“一刀切”,应赋予地方政府在税基税率、免征额等政策方面一定的自主权,同时,要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以完善的顶层设计和激励约束机制规避地方恶性税收竞争。
当然,总结上海、重庆十年试点和国外房产税实践经验来看,住房持有环节税收成本的抬升,并不会导致市场交易数量和价格的剧烈变动。说到底,决定住房价值的是市场规律,确定市场状况的是供求关系。
加快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一方面应强化精确有效的楼市调控,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决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杠杆效应,如初期根据国际惯例取税率下限征收,减轻纳锐人痛感,增加民众对房地产税的认可程度;根据住房面积大小、市场价值以及房屋数量等设置多级累进税率,精准打击炒房等行为,发挥房地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作用等。
编辑: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