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入职,承诺为入职者解决北京户口问题。劳动者入职后双方便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企业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员工需在企业工作满服务期,若提前离职需向企业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那么如果企业依据协议主张赔偿金或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主张违约金,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约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企业主张损失赔偿,目前从北京地区的司法裁判实践来看,基本上均予以支持。前不久,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孟天放律师就收到了一份法院的胜诉判决。
赵明于2019年3月15日入职一家传媒公司,岗位为总经理秘书,双方签订了《办理北京户口申请书》,约定公司为赵明办理北京户口,因办理户口需公司付出一定成本和占用一定资源,因此赵明需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在5年内离职,需向公司支付损失。2019年8月,公司为赵明办理了北京户口,办理完毕后不久赵明就向公司请病假,2019年9月赵明提出辞职。公司遂提起司法程序,要求赵明向公司支付办理户口损失。
判决书中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离职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因北京市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能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的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中通常更具优势,劳动者因此获得落户机会,而用人单位则能通过招收到的高素质人才促进企业发展。虽然户口本身并无经济价值,但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获得本市户口的确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便利,完全无视落户的意义和价值与现实情况不符,获得户口指标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实际上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资源浪费。赵明提前离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人才聘用和人才培养的成本、造成公司储备人才流失,同时也会对公司内部的人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故应当认定赵明给公司造成了时间、人力和资源成本等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办理北京户口申请书》的约定和履行情况、赵明的离职原因和时间、公司投入的时间、人力和资源成本等因素,酌定赵明赔偿公司损失8万元。
在此,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孟天放律师提醒劳动者注意: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与企业所签文件均为格式合同,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就应无效,或认为企业无法举证损失数额的情况下诉请就得不到支持。我们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签字负责,签字背后意味着法律后果的承担。
同时,企业也应注意,在违反户口约定的赔偿问题上,无论是与劳动者签订协议还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定要表述为“损失”赔偿而非主张“违约金”,否则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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