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张计玉 于志丽
【案情】
2017年1月,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江苏某银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公司)签订《委托操盘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臧某某将大圆普洱交易中心开设的交易账户委托被告某银公司操盘,委托资金88000元,委托操盘期限6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7月9日。某银公司必须确保原告臧某某利益不被损害。委托操盘期满后,某银公司未向臧某某支付投资款或收益。臧某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银公司赔偿原告臧某某损失88000元。
【评析】
笔者认为,具有保底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因为具有保底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协议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违背了金融市场“投资有风险”的本质和交易规则。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中《委托操盘服务协议》约定代理操盘协议到期后,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账户余额不足本金,被告某银公司必须补齐账户本金,确保原告臧某某利益不受损害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第二,《委托操盘服务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将风险全部归于受托人,违背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违背了金融市场“投资有风险”的本质和交易规则,该保底条款无效。第三,因《委托操盘服务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该条款无效使委托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操盘服务协议》中的保底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委托操盘服务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民间委托理财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