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打工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在给自己发工资时,只发钱不发工资条。
但多数打工者却不懂得,用人单位这种只发钱不发工资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第六条和第五条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对工资的知情权。
因为国家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这个个人工资清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工资条。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时,除以货币形式支付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外,其它任何发放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所以提醒各位打工的朋友们,在打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学习和多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权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