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委托钱某办理自己及子女户口进京事宜,2019年8月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赵某支付48万元,钱某承诺在三年内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钱某不承担责任,不退还先前所付款项。协议签订后,赵某支付24万元,并在钱某的安排下,与持有北京农业户口女子孙某登记结婚。后受户籍管理政策影响,赵某落户愿望落空,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退款。法院最终判决钱某返还赵某2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赵某与钱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实质是钱某利用“假结婚”的形式为赵某及其子女取得北京户口,该行为既扰乱了北京市户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背离了社会善良风俗,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钱某辩称已将其中的17.5万元转给介绍人,法院判定其要全额退款,如何看待他“吃亏”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双方在明知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钱某为了赚取酬劳,向他人提供利用结婚登记达到户籍进京目的的“中介”服务,其过错程度更大,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赵某的损失,可以理解为无法要求钱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此外,赵某与孙某虽说是“假结婚”,仅在结婚登记当日见过一面,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已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完成结婚登记,并不存在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本案中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程序来实现。假如赵某在办理北京户口失败后要求离婚,孙某此时提出异议,赵某还可能陷入双重诉讼中。(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洁 孙德一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