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个案件引发关注。当事人梁先生为让妻女取得北京户口,出资找中间人为妻子安排“假结婚”,由于北京户口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办成,梁先生将中间人姜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姜女士退还已收取的15万元费用。
据了解,当事人梁先生长期在北京工作,但一直没有获得落户资格。出于购房、购车等考虑,他找到中间人姜女士,希望她帮忙找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解决落户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被告姜女士就承诺会给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一个具有北京户口的一个结婚对象,然后和梁先生的妻子结婚,然后再通过夫妻投靠的方式来办理北京户口。
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梁先生按协议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之后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发生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自己利息损失。双方沟通无果,梁先生诉至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在这个案件里梁先生和姜女士签的合同,合同目的实际上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办理户口,那么这种合同它肯定是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进而违背我们公共秩序,同时也有违婚姻缔结的初衷,有违我们的善良风俗。所以我们最终也是认为这份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认定它是一个无效合同。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支持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民法典也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这个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们民法典上的一个重要体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如果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假结婚”既违背公序良俗 也存在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缔结所谓“假结婚”的协议来达到落户、购房等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存在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些法律风险。那么“假结婚”都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法律上肯定是不存在“假结婚”的概念的,你只要是在完成婚姻登记,那就是确立婚姻关系了。只要不存在,比如说像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受胁迫等这种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这个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法官介绍,一旦完成婚姻登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也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比如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突然因为一些意外事故离世了,这个时候又没有遗嘱,即使你是“假结婚”,你在法律上已经是缔结了夫妻关系了,配偶当然就享有对你遗产的这种继承的权利。
另外,在所谓“假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薛泓:即使你们两个人是“假结婚”,你们俩约定了我们的财产是分别所有的,但这种约定它也只是对你们双方有效,很有可能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个时候你有可能需要对你“假结婚”对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觉得避免这些法律风险最好的方法,我们还是要尊重婚姻,敬畏规则,然后守法生活。
法官提醒,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