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是第十三个“世界海员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服务保障船员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8年至2022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船员劳务案件和涉船员海事特别程序案件1137件,审结1197件,涉案总标的额1.45亿元;受理涉船员执行案件482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855万余元;收案纠纷主要类型集中在船员工资报酬、船员人身伤亡,其中船员工资报酬纠纷占比达87.7%。
由于船员流动性大、就业灵活性强,在航运市场上,除签订传统劳动合同的船员外,还有劳务派遣关系和不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船员,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中介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承租人等多种关系,在工资报酬的支付主体、船员伤亡的责任主体等问题上容易产生较大争议。因此,涉船员案件主要呈现出涉诉用工关系比较复杂、受疫情影响特征明显、涉外连接因素较多、一审化解率较高等特点。
2018年8月,乐某某到被告东海公司所属船舶担任水手。双方在用工合同中约定,乐某某承诺自行向当地有关机构缴纳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金。之后,乐某某在船上意外身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乐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及母亲、女儿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东海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90余万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100余万元。东海公司认为,乐某某主动提出无需公司代缴相应社保,双方对此已达成一致,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在自己,不应赔偿。
上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乐某某曾与东海公司约定由其自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但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就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东海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90余万元,驳回了张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请。二审中,经法院主持,双方以略高于一审判决数额的赔偿金额达成调解。
据悉,上海法院始终重视涉船员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除参与船舶拍卖款分配一般需要依据确权判决外,相当部分一审船员劳务纠纷以调解、和解撤诉方式得到解决,案件调撤率约占77.2%,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