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约嫖后
又拒绝发生性关系,
但仍被警方拘留5日?
近日,
#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关系仍被拘#
话题冲上热搜。
据报道,
读大四的翟先生出于好奇,
与一名招嫖女子约好见面,
见面后他主动拒绝发生性关系。
之后,
翟先生因嫖娼被行政拘留5日,
他提起行政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对此,
公安机关表示
处罚是依法依规的,
而且有证据作为依据。
不少网友表示疑问:
约嫖后未发生关系也算嫖娼吗?
法律上如何认定嫖娼?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乔爱民律师
带来关于嫖娼的法律问题的解读!
01
约嫖后未发生关系,
算嫖娼吗?
约嫖谈好价格且会面后拒绝发生关系的,如果是因为女子患有传染疾病、处于生理期或者感觉外部环境不安全让男子不能、不敢发生关系,或者男子自身生理原因等无法实施而拒绝发生关系的,属于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可以按照嫖娼处理。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应当从轻处罚。
该事件中,公安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翟先生与涉事女子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谈好价格为400元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而翟先生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没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构成违法。对此,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2
法律上如何认定嫖娼?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
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尤其是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实务中,也经常出现行为人自称恋爱关系而否认卖淫嫖娼的情形,但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事后分别询问等方式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03
哪些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论;
嫖宿幼女的,按强奸罪论;
明知妇女被强迫卖淫而支付嫖资与其发生关系的,可构成强奸罪;
以卖淫女不接受的方式发生性关系的,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嫖娼行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的,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04
因嫖娼被拘留,
对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因嫖娼被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存。也就是说,因嫖娼被拘留的,会载入个人档案,如若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则会有显示,并会影响到之后的就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评优评先等,公职人员一般会被撤职或者开除;随着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还有可能对将来子女上学、就业等造成影响。
作者|邹星宇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