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男子小尹(化名)和一失足女孙某发生关系后,事情过了两年多。忽然被警方传唤,在经过调查之后。认定该小尹构成嫖娼,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小尹不服判罚,怒告公安局。我们来看一下怎么回事?
原来山东泰安的男子小尹在两年前6月份的一天,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失足女孙某。和孙某聊了一会,孙某说可以和小尹出来开房。但是小尹要向她支付200元。小尹想了一下就同意了,开房之后。小尹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孙某200元。这件事就过去了。就这样过了两年多,忽然有一天小王受到了公安部门的传唤。到案后,他如实的供述了之前发生的事。他是想着这都两年多了,应该是调查一下就可以了。
没想到因为嫖娼的违法行为,小尹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小尹不服,一方面他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因为嫖娼收到治安处罚,可能对他的工作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这件事发生在两年前。公安机关再对他治安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追溯期的规定的。
小尹接下来进行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小尹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而小尹和孙某的违法交易行为是发生在两年前,已经过了六个月的追溯期。再接受处罚,是违法的。
公安机关也提出了答辩,主要有几点:
第一,小尹和孙某的违法交易行为在当年的9月份(即违法交易行为3个月后)就已经在处理孙某一次其他的违法行为时被公安部门所知悉。并立案,只不过当年没有处理。
第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此处规定的不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没被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已经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三个月后就已经立案,本案不符合该规定。
第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清积案是对小尹做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最后,经法院审理,小尹和孙某之间,以金钱交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卖淫,嫖娼。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小尹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
1,一般嫖娼行为的追溯期是多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嫖娼的违法行为在经过六个月而没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
2,如果超过了六个月还被处罚了,怎么办?
申请行政复议,从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承担复议的上级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逾期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已经受理。
如果行政复议失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关于某地行政复议机关关于嫖娼的处罚,适用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问题。
某地的吴某在五个月以前以2300元和失足女进行了性交易,在五个月后的一天,忽然被公安机关传唤。并被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吴某申请了行政复议,主要依据是已经过了五个月,过了追溯期。请求撤销处罚。
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个特别法,其关于追究时效的规定优先于《行政处罚法》。(虽然结果是一样的,还是处罚有效。)
4,大家不要去做嫖娼这种违法行为,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简单。也不安全,很容易遇到抢劫,诈骗。而且容易沾染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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