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陈艳超)“想要看孩子可以,但需要先补足抚养费。”法庭上,刘文这样回应前妻王玲起诉的探视权请求。近日,海淀法院认定王玲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利,刘文应予以协助,判决王玲每月探视两次,刘文可在场陪同。
刘文与王玲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女儿刘涵由父亲刘文抚养。几年后,王玲将刘文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儿一次,寒假期间可接走刘涵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间可接走刘涵共同生活两周。
王玲说,离婚后,本来女儿归父亲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但离婚之初,二人协商女儿年纪还小,还是由母亲代为抚养合适,刘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来,刘文将女儿接走自己抚养,自此,王玲再也没见过孩子。
庭审中,刘文表示自己没有阻止过王玲探望孩子,王玲知道其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但从未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刘文还认为,王玲探视孩子的前提是补足抚养费。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说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刘涵由刘文直接抚养,王玲有探望的权利。王玲要求探望刘涵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探望的方式,法院认为,应以确保王玲与刘涵稳定的母女感情交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因刘涵尚在上小学,一月四次探视不利于刘涵的稳定生活和学习,将其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视目前也不具备现实条件。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王玲可每月探视刘涵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刘文可在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