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收入下降,可以要求少付抚养费吗?近日,重庆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吧。
2019年,陈女士与赵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并签订了协议离婚。这份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赵乙(化名)归陈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离婚后,赵先生仅支付了1.1万元的生活费,之后未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来,赵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抚养费1.15万元,自2023年1月起每月的抚养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同时支付教育费9010元。
法庭上赵先生辩称,他的经济状况不好,负债多,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作为原告的父亲,依法具有抚养原告的义务,且赵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赵先生以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以后每月按时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赵先生支付教育费9010元,该诉求符合离婚协议约定,且被告亦无异议,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赵先生辩称其负债多,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目前的经济状况较离婚时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及何种情况可以增加抚养费予以了规定,但是并未对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实践中,离婚后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审慎处理,充分尊重协议或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原则上不宜调低,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适当降低负担比例: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的;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