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
必须出具借条
与此同时
出借人为降低风险
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
实践中
出借人、借款人的共同朋友
作为“见证人”
担当此角色的情况最为普遍
为促成借贷关系成立,“见证人”往往出于帮忙的心态在借条上一并签字,但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十分清楚。
案情
借款29万元仅还2000元
借款人见证人被起诉
2021年12月,袁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并已收到王某的上述款项,承诺于2022年4月还清欠款。
袁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的下方签了字;同时,在袁某签字左上方“连带担保人”字样处,许某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转账还款2000元。此后,虽经王某催要,剩余28.8万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将袁某、许某起诉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还款28.8万元,并要求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
见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许某认可借条上“许某”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其只是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其在签字时,借条上并没有“连带担保人”的字样,这些字是王某后续自行添加,因此其不应对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某陈述称,“连带担保人”字样系其在征得许某同意后书写,许某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袁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袁某仅偿还2000元,故袁某应向王某偿还剩余28.8万元。
关于许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许某认可其在借条上的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且其签字处并未显示“见证人”字样,故其主张自己为见证人身份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许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其愿意承担债务,故将许某认定为连带保证人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释法
见证人对签字具有审慎注意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没有明确标明其“见证人”身份,或是在有“担保人”“保证人”“担保”“保证”等带有担保性质字样处签字的,其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作为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许某既未在签字时注明其是见证人身份,且还在“连带担保人”字样处签字,该行为可以视为其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此外,见证人对其身份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见证人”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系作为见证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担保人,则“见证人”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则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中,许某主张其不是作为担保人,但对王某主张的“连带担保人”字样经过其同意、由王某书写的意见,许某并未举证反驳,故许某对其不是担保人的意见,举证不足,应认定许某是担保人。
法官指出,“见证人”为帮朋友促成借贷,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需要谨慎为之。法官建议,在他人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注意以下两点:
1.注明见证人身份
“见证人”若仅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注明“见证人”身份,或在签字时,在借条上写明自己签字的行为是见证,不是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亮明自己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态度。
2.留存相关证据
“见证人”对签字的借条,应当尽量留存一份原件,或将签字的借条拍照留存,避免后续他人对借条涂改、添加内容;对于自己是见证人的事宜,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出借人、借款人进行确认。
作者:汪波
来源:云南法制报